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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杨*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殷*、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原被告在2013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31日领取了结婚证。被告由于身体原因婚后未能生育子女。双方婚前相处的时间很少,没有充分地了解对方。婚后相处中发现两人性格差异很大。两人经常为了小事吵吵闹闹,原告现要求结束这段没有感情的婚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辩称,原被告系2012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1月被告怀孕,但经检查胎儿发育不正常,被告被迫于2014年3月中止妊娠,据医生所说可能与原告未戒烟戒酒有关。2015年3月,原被告去南京检查治疗,6月治疗终结,医生建议四个月后可以怀孕。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仍希望与原告共同生育子女,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并于××××年××月××日领取了结婚证。2014年被告怀孕,但经检查胎儿发育不正常,被迫于2014年3月手术中止了妊娠。现因原被告之间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形成合法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现在虽因客观原因未能生育子女,但被告一直在积极努力的治疗,其欲为人母之心乃人之常情。望双方能珍重相处中的夫妻情谊,珍惜生活中的美好过往,面对现实中的困难能合舟共济、风雨同行。本院在对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江苏省**民法院,账号:80×××63,开户银行:江苏**分行营业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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