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有限公司与江苏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20元,减半收取566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180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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