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甲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甲、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甲诉称:原、被告于1978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1986年生育一女陈*乙,1988年生育一子陈*丙,现二子女均已成家。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性格差异较大,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而且被告不尊重原告父母亲,时常辱骂原告父母,原、被告双方自2010年便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15年6月,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未有改善,无和好可能,原告现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30多年,感情很好,并未破裂;另夫妻有相互扶助义务,被告现患有××、高血压、脑梗塞等疾病,被告应与原告一起承担;原告有婚外情,但只要原告回心转意,被告会原谅原告。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甲与被告王*于1978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1986年生育一女陈*乙,1987年生育一子陈*丙。原告曾于2015年4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获准许。现原告陈*甲再次以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王*离婚,因而成讼。

另查明,被告王*于2015年4月被诊断患有脑梗塞、高血压(极高危)等疾病,同年7月,又被诊断患有××。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结婚证、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依法缔结婚姻后理当相互扶助,共同维护家庭和睦,促进婚姻和谐。本案中,原告陈*甲与被告王*于1981年缔结婚姻,现已35年,民间俗语“少年夫妻老来伴”,现原、被告均花甲之年,且被告身患××,原告应积极履行夫妻间义务,在生活上给予护理,在精神上给予安慰,并积极帮助被告治疗以促使其早日康复,原、被告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陈*甲与被告王*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甲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宿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宿迁**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城支行;460101040004680。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