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逾期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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