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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县**民委员会、袁**与滨海县**民委员会、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滨海县**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委会”)因与被申请人袁**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盐民终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西**委会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原判决错误认定签名的村民是村民代表。在案涉《协议书》上签名的五名所谓“村民代表”,均非在册在档的村民代表,不能代表四组村民。2.原判决认定“承包金一次性交给本组村民……”与事实不符。(二)原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原判决错误认定案涉《协议书》为有效协议。袁**采取欺骗手段,伪造证据,骗取了村会计李**加盖村委会公章,李**也因此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由于袁**的欺骗行为,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协议。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首先,村民代表并非案涉渔塘的发包主体。原判决基于讼争《协议书》上所列“村民代表”的名称,认定参与签字的为五位村民代表,但并非基于五位村民代表能够代表全体村民意志发包案涉渔塘而认定协议有效,而是以村会计李**在讼争《协议书》上签署“同意代表意见”并加盖西**委会印章的行为构成对讼争协议的追认,且讼争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由,认定讼争《协议书》合法有效,该认定并无不当。原判决认定的村民代表是否系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的能够代表村民意志的“在册在档的村民代表”,承包金是否已经一次性交给本组村民,与讼争协议效力的认定并无实质影响,不属于本案基本事实。故西**委会申请再审所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其次,西**委会若认为讼争协议无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法律规定的存在合同无效情形的相关证据。其申请再审称,村会计李**是受袁**欺骗加盖村委会印章,因袁**的欺骗行为不能认定讼争协议有效。经审查,滨海县八滩镇西洼村村会计李**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担任村会计工作多年,对章*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盖章后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系明知的,其为西**委会的工作人员在一审中出庭作证,证明章*系被骗所盖,但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该村会计的证言不能确定具有客观真实性,一、二审判决对此不予采信并无不当。

综上,西**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滨海县**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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