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滨海盛拓房地**限公司与肖**、韩**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滨海盛拓房地**限公司诉被告肖**、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主审法官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滨海盛拓房地**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施工的妨害行为,并赔偿原告因其妨害行为造成的损失暂定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滨海盛拓房地**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海盛拓房地**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滨海盛拓房地**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肖**、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滨海盛拓房地**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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