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高*甲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戴**与郭**、上海大进汽车**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滨海盛拓房地**限公司与肖**、韩**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沭阳县**制品厂与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与被告南京辰**限公司、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金**与被告丁**、南京市六合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