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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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