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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善月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唐善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民初字第03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案定于2016年1月29日下午4:00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开庭前,本院按照胡**在上诉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通过法院专递的方式向其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该邮件于2016年1月23日被胡**本人签收。但胡**在规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胡**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上诉人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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