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方*与被执行人叶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方*与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江宁民初字第2041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民事判决书:一、叶*返还方*借款65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4月1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的最后一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案件受理费10350元,保全费47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5680元,由叶*负担;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7日生效,逾期,叶*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执行过程中,2014年8月25日、8月27日,本院分别扣划被执行人叶进银行存款100000元、27000元。另经查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信息,均未发现叶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方*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方*,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叶*的其他财产线索。方*明确表示暂无法提供叶*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方*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叶*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叶*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信息,均未发现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方*亦未能提供叶*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江宁民初字第2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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