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的(2013)栖商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询系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张*名下无银行存款,名下车辆苏A×××××被本院轮候查封,名下位于南京市玄武区某某大道XX号某某山庄某某街区X幢XXX室、南京市栖霞区某某村XX号XXXX室及XXXX室房产被本院轮候查封,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某某路X号XX幢某单元XXX室房屋被本院轮候预查封。被执行人张*在本院尚有另案,因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终结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暂无法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3)栖商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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