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吴**与被上诉人江苏**公司城中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江**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原审被告南京**有限公司、南京**限公司、南京数**有限公司、王**、蒋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商初字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吴**上诉时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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