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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晓*与南京市栖**款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市栖**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晓*迁让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区人民法院(2014)江*开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银**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银**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南京市栖**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元,由上诉人南京**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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