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市栖**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晓*迁让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区人民法院(2014)江*开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银**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银**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南京市栖**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元,由上诉人南京**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