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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江苏省**责任公司与柯**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柯**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5)玄商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柯**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上诉人柯**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柯**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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