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何**、丰硕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何**、丰硕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开民初字第6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被执行人刘**、何**欠申请执行人姜*借款本息合计2000000元,2014年9月25日前支付500000元,于2014年10月20日前支付500000元,于2014年11月20日前支付100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本金和利息。如被执行人有一期未按期足额给付,申请执行人可就全部本金2673574元及利息(以2673574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2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丰硕公司对被执行人刘**、何**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2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120元,由被执行人刘**、何**负担(于2014年11月20日前一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姜*)。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本案执行款项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本案终结执行。

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的查询回单、执行裁定书及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申请执行人有权支配处分其所享有的债权。双方当事人资源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本案执行款项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江*开民初字第6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