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芮**与缪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芮**与缪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溧埭民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缪立新应于2014年10月16日前支付芮**借款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16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缪立新外出不归,本院未查找到其有相关财产可供执行,申请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外出不归,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溧埭民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