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建湖县**有限公司、江苏睿**有限公司与江苏睿**有限公司、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湖县**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械有限公司、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建**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建湖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建**易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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