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湖县**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械有限公司、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建**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建湖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建**易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中国工商银行**术开发区支行与吕*、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聂**、周*等与李*、中国大地财**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工商**云港海州支行与刘**、万延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鲍**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孙**与郭**、郭**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与盐城鑫**造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江苏里**有限公司与盐城广**限公司、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湖县冠**有限公司与陈**、肖**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