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建湖县冠**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肖**、仇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建湖县冠**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建湖县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建湖县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08元,减半收取15704元,由原告建湖**款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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