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盐城鑫**造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盐城鑫**造有限公司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盐城鑫**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资金予以冻结,限冻结金额为24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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