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鼎**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保**易有限公司、南京**限公司、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鼎**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3元,减半收取1317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48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