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与仲**、段**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仲*平因与被上诉人苏**、段**、苏州万**限公司、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仲*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仲*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仲*平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上诉人仲*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