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与杜**、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与被告杜**、马**、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苏**诉称,被告马**、杜文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1日,被告杜**、马**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于2013年5月1日归还,逾期支付违约金6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违约金。

被告辩称

被告杜**辩称,借款属实,约定月息6分,已于2013年8月1日归还了100000元,利息付至2013年10月9日2014年3月还给付了20000元。

被告马**、杜**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马**、杜文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1日,被告杜**、马**出具借据一张给原告苏**,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于2013年5月1日归还,逾期给付违约金60000元。后被告于2013年8月1日归还了100000元,利息付至2013年10月9日。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及违约金。诉讼中,原告申请保全被告杜**、马**的车辆,支出保全费1020元

另查明,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马**、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杜**称2014年3月还给付了原告20000元,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亦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据一张等证据在卷为凭。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杜**、马**向原告苏**借款200000元,后归还了100000元,利息给付至2013年10月9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苏**要求被告杜**、马**偿还借款200000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原、被告约定的逾期违约金过高,按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为宜。被告马**、杜*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杜*应对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杜**辩称还于2024年3月给付了原告20000元,因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又不予认可,故对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马**、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质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杜**、马**、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

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5320元,由原告苏**负担2150元,被告杜**、马**、杜*负担3170元(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人民法院。根据**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江苏省**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行营业部,账号:44×××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