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苏州稼**有限公司与上海天佑**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稼**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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