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单**、李*第三人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人民政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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