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昕晖药**限公司与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太商外初字第00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488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现查明被执行人林**在昕晖药**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处有工资468990元、代垫费用4101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提取被执行人林**在昕晖药**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处工资及代垫费用合计510008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