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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甲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甲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甲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相识,2012年11月9日领取结婚证,XXX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陈*乙。被告有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自从女儿出生后,被告就对原告及女儿不闻不问,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相识,2012年11月9日领取结婚证,XXX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陈某乙。双方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自从原告生育一女后,被告就对原告及女儿不闻不问,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由相识并登记结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女,应该说双方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现夫妻间产生了矛盾,双方均应正确对待,冷静分析,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双方应在平时的生活中以家庭为重,遇事和处理问题时多加强沟通。希望双方能从大局出发,多多考虑自己的女儿,同舟共济,携手同行,共组美好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陈*甲与被告李*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同时应向南京**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南京**民法院的开户行:农**支行,帐号:10×××76。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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