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管*甲诉被告管*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管*甲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管*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李*、管某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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