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犯虐待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丁*以被告人张*犯虐待罪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丁*指控被告人张*犯虐待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限期举证,自诉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自诉人丁*对被告人张*的控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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