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丁*以被告人张*犯虐待罪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丁*指控被告人张*犯虐待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限期举证,自诉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自诉人丁*对被告人张*的控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韩**诉杨**、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鲍**、鲍**等与中国人**有限公司睢宁县支公司、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卢*与江苏万**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州天**限公司与中国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徐州京**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张**、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徐州市**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中住佳展地产(徐**限公司、中佳(**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张**、都邦财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银**泰州分行与黄**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