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靖**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睢宁**有限公司李集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5)睢李*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靖**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靖宗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靖宗军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靖宗军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