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受理后,先由代理审判员许晴独任审判,后转由审判员冯**进行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原告徐州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