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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某甲与丁*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练某甲与被告丁*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练某甲及代理人孔**、被告丁*乙及代理人王**、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练*甲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9月联系并恋爱,2011年11月25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缺少了解,婚后性格不和,且一同生活在原告家中不足2个月,双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丁*乙辩称:被告与原告于2008年8月相识。原告起诉离婚是因为被告于2014年检查发现患有××,一直医治,但至今没有找到治疗该病的具体措施,目前已花去医疗费30多万元。在此之前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因被告生病等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因性格不和,且一同生活在原告家中不足2个月,双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由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婚姻登记信息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结婚多年,有稳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现因被告生病等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只要原、被告双方相互理解、多加沟通,共同面对病魔,可望重归于好。现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练某甲与被告丁*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练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盐城**汇支行;帐号:40×××21,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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