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申请执行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徐州**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依法受理。在听证过程中,案外人因情况发生变更为由撤回异议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案外人徐州**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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