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6年3月2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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