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与被告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于2015年12月17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牛*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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