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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黄*、严**、被告曹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某某诉称,2006年农历12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认识几天后按习俗订婚,2007年10月14日生育女儿曹某某。由于双方了解不够,一直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一直没有办理结婚证。直到女儿到了读幼儿园的年龄,为了给女儿上户口,两人才于2010年11月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被告依然好吃懒做、游手好闲,不履行家庭义务,不尊重原告家人,家庭矛盾不断。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家庭矛盾不断,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特诉来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女儿曹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月;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曹某某辩称,1、被答辩人转移家庭财产,带着女儿离开家庭。2、原告的职业不适合抚养女儿,若女儿由被告抚养,则同意离婚。3、被告做人做事实实在在,从事装修行业多年,每月工资都由原告保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曹某某于2006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0月14日生育女儿曹某某,2010年11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双方产生矛盾,故此成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户籍证明、结婚证明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离婚纠纷。原、被告系自由相识,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加强思想交流,互谅互让,相互关心,其夫妻关系仍可和好如初,故原告诉请离婚的理由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胡某某请求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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