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李**,原审被告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3)楼民吕**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闾**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3)楼民吕**第108号民事判决;
发回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8元,退还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