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201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本院依法通知,湖南省**助中心指派湖南**事务所律师黄*为唐**提供辩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及邵阳**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0日左右,被告人唐**接到李**(另案处理)的电话后,和李商定到云南贩毒一事。尔后,李**又与李**、王*、黎**(均另案起诉)等人商量到云南贩毒事宜。同年2月底,在李**组织下,唐**和李**、王*、黎**及唐春年、唐**(均另案处理)等人共凑集了378万元现金准备用于贩毒,其中唐**出资5万元。同年2月28日下午,在李**的安排下,唐**、李**、王*、黎**、唐春年、唐**共6人驾2辆汽车前往云南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李**将众人凑集的378万元现金交由唐**保管。在云南省景洪市,因有1辆汽车出现故障,唐**则买了1辆二手汽车。李**从岩光叫(另案起诉)手中以每包5.4万元(每包6000粒,每粒9元)的价格,分两次,每次20包,共购得甲基苯丙胺片剂40包(计24万粒)。唐**和李**、黎**、王*、唐春年、唐**一行6人驾2辆汽车将购得的毒品运回湖南省邵阳县,购毒剩余的100多万元现金由唐**随车带回。返回邵阳县后,李**等人将所购毒品和所余现金交给李**,李**将毒品交由唐**放在家中保管。后李**将该40包甲基苯丙胺片剂通过他人予以卖出,获赃款共600万元。李**主持分赃,唐**分得8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的辩护人辩护提出,唐**受人指使参与犯罪,系从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0日左右,被告人唐**接李**(另案处理)电话后,从湖南株洲返回邵阳县与李**去云南贩毒。李**后又和唐**及李**、王*、黎**(3人均另案审理)等人商量去云南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回邵阳贩卖,最后商定:由李**负责联系云南上线,由唐**和李**、黎**、王*及唐春年、唐**(2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到云南将毒品运回交李**销售,利润按投入资金比例分配。同年2月底,唐**和李**、李**、王*、黎**、唐春年、唐**等人凑集了378万元钱准备到云南购买毒品。

2013年2月28日下午1时许,在李**的安排下,唐**、李**、王*、唐春年、黎**、唐**等6人和李**在邵阳市南站高速路口汇合。李**将众人筹集的378万元现金用2个袋子装好放在车尾箱里,交唐**保管,并告知李**等人其已与云南上线谈妥,将上线岩光叫(另案审理)的电话号码告知李**,要李**到云南后联系岩光叫。唐**、李**、王*、唐春年、黎**、唐**等6人于当日下午1时30分许驾驶黑色荣威小车(李**所有)和粤A633NQ途安车(王*所有)前往云南。

2013年3月1日下午,唐**、李**等6人到达云南省景洪市,因李**等人驾驶的荣威小车在景洪市出现故障,唐**在景洪市二手车市场花13万元购买1台二手黑色北京现代越野车用于运输毒品。尔后,李**与岩光叫取得联系,李**、唐**从岩光叫手中以每包5.4万元(每包6000粒,每粒9元)的价格分两次每次20包共购得甲基苯丙胺片剂40包(计24万粒),由于货源不足,余下100多万元现金由唐**随车带回。在返回邵阳时,王*、唐春年、唐**等3人驾驶粤A633NQ途安车在前侦察,唐**、李**、黎**驾驶现代越野车装载毒品和余下的现金尾随在后。抵达邵阳**务区与李**会合后,唐**、李**等人将毒品及所余现金交给李**。

接到毒品后,李**将40包甲基苯丙胺片剂全部售出,共获取赃款人民币600万余元。600万余元赃款中,李**分得88万元,黎**分得31万元,王*分得46万元,唐春年分得14万元,余款在李**、唐**、唐**3人之间分配。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同案人岩光叫的供述证明,2012年3月,有人打电话和他联系要购买四五十包甲基苯丙胺片剂,并约定每包54000元。过了一两天,李**打电话给他称已到景洪市,2人约定在景洪市新大桥下见面。当天晚上11点多钟,他与李**在约定地点见面,李**将100万元钱交给他,他让李**第二天再到原地方拿货。下午五点钟,他开车到勐遮花105万元购买了20包甲基苯丙胺片剂。当晚11点多钟,在景洪市新桥桥下,他把20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交给李**,李**又给他128万元。次日11点多钟,他在勐遮花96万元钱购得20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下午5点钟,他把20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交给李**。这次他共帮李**买了40包,每包6000粒,共24万粒甲基苯丙胺片剂。

2、同案人李**的供述证明,2013年2月底的一天,李**纠集他和唐**、黎**、王*、王**、唐**、唐春年在一起商量到云南购毒,最后决定统一筹集毒资,并制定了去云南购买毒品的具体计划,由他和唐**、黎**、王*、唐春年、唐**6个人开2台车一起上云南景洪,由李**电话与云南的上线联系好购买毒品的价格和数量。2013年2月底或3月初的一天,唐**、李**、黎**、王*、唐春年、唐**和他一共7个人在高速公路邵阳南收费站马路边会合,李**把他们筹集的378万现金放在由唐**、唐**两个人开的荣威车尾箱里,李**将云南上线“阿*”(岩*叫)的电话告诉他,叮嘱他到景洪就和“阿*”联系,李**就回邵阳县了。他和王*、黎**、唐春年4个人开途安车,唐**、唐**开荣威车,一行6人从邵阳南上高速去云南景洪。到达景洪市他便与岩*叫联系。次日晚上12点多钟,他付给岩*叫100万元钱,岩*叫让他第二天接货(甲基苯丙胺片剂)。第二天晚上12点多钟,在景洪市新大桥下,岩*叫将1袋装有20条共12万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的背包放到他们开的越野车后座上,唐**则将装有128万钱的袋子放进岩*叫的云KC8259车上,岩*叫让他们次日再等电话。第二天下午4点多钟,在景洪市往昆明方向上高速路1个岔路口,岩*叫将用1个双肩背包装起的20条甲基苯丙胺片剂放在他们越野车的后座上,王*、唐**、唐春年3人开途安车先上高速在前探路,他和唐**、黎**3人开现代越野车带着两袋共40条甲基苯丙胺片剂随后,他们2台车一前一后走高速经昆明、贵阳、怀化到邵阳,之后从隆回下高速走国道到邵阳市,然后又从邵阳南上高速。在高速公路白仓服务区,他们和李**会合后将这批共40条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剩余的100多万元钱给了李**,后他分得68万元。

3、同案人王*的供述证明,2013年2月的时候,唐**、李**、李**、黎**、唐**等人和他在一起聊天时,李**邀他们到云南省去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李**向他们承诺自己负责联系好云南省的毒品上线和毒品销路。于是他们都决定跟李**贩一次。2月份他们凑起三百七八十万元现金。2月28日,他、唐**、李**、黎**、唐春年、唐**等人带370多万现金到云南省景洪市,李**、唐**、唐**3人负责联系上家,交钱接货。三四天后的一天夜里购买了20条毒品,每条6000粒,这次交货时李**又交了购买20条货的钱给上家,再过了两天上家又送来20条毒品,也是唐**、李**、唐**3人接货的。回邵阳时由他、唐**、唐春年3人开他的途安车在前开路,唐**、李**、黎**开起现代越野车押货在后,李**开车在白仓镇高速出口等他们。因为他们预计是买70条货回来,后来只购得40条货,李**和李**就因此吵架。过了四五天,李**就把所有的毒品卖完了,李**分得103万,他分46万,唐春年分得14万多,黎**分得32万,唐**、唐**、李**分得多少不清楚。

4、同案人黎**的供述证明,2013年2月27日或2月28日在李**的安排下,他和唐**、李**、王*、唐春年及唐**6个人开车到云南省景洪市,李**及唐**、唐**3个人负责联系上家、交钱、接货,因为云南上线缺货,所以只购得40条货,每粒9元钱,每次都是先付款事后上线送货来的。李**和李**、唐**、唐**商量好后,安排他和李**、唐**3个人开北京现代越野车押货在后,回到邵阳后李**在白仓站引路的山边马路上等他们,后李**和李**发生了争吵。货卖完后,他分得31万元钱。

5、被告人唐**的供述证明,2013年2月底,他在湖南株洲,李**打电话给他,要他去云南背货(运毒品),2月27日他回到邵阳县,将5万元交给李**做本钱,2月28日上午,唐**开车接他在邵**快上高速的收费站马路边与李**会合,李**把大家筹集的300多万现金交给他,要他保管好。他把钱放入荣威车尾箱里,他与唐**轮流开荣威车,到达景洪市开好房后在房间里等李**来房间拿钱买货。期间他们驾驶的荣威小车在景洪市出现故障,在李**安排下,他与唐**在景洪市二手车市场花13万元购买1台二手黑色北京现代越野车用于运毒。3月2日晚上、3月4日下午他跟随李**接了两次货。3月4日下午,由王*、唐**、唐春年3人开途安车先上高速在前探路,他和李**、黎**3人开现代越野车带着两袋共40条甲基苯丙胺片剂随后,他们2台车一前一后走高速经昆明、贵阳、怀化到邵阳,之后从隆回下高速走国道到邵阳市,然后又从邵**上高速,李**在白仓高速服务区等他们,他们将这批共40条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剩余的100多万元钱给了李**,当天晚上李**将毒品交给他保管,他将毒品藏于家里,后李**陆续将毒品拿走。

6、本院(2014)邵**一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李**、岩光叫因本案被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黎**、王*因本案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姚**因本案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7、通话详单证明,唐**、李**、岩光叫、李**、王*等人的通话等情况。

8、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唐**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唐**的辩护人辩护提出,唐**受人指使参与犯罪,系从犯。经查,唐**虽然受人指使,参与犯罪,但是在共同犯罪中,唐**出资购买毒品,保管毒资,参与毒品交易和运输,起了主要作用,故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唐**的辩护人辩护还提出,唐**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经查,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在共同犯罪的数名主犯中作用不是最大的,且其认罪态度好,故对其判处死刑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对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