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蒋*与黄**(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黄**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另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