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粱**诉被告益阳市单细胞蛋白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粱**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益阳市单细胞蛋白厂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粱**撤回对被告益阳市单细胞蛋白厂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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