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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居然之家家居建材营**桥分公司与杭州**有限公司长沙销售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长沙居然之家家居建材营销有限**贝尔集团有限公司长沙销售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居然之家家居建材营**桥分公司于2016年1月6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或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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