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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甄**与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交通运输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甄**与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交通运输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甄**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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