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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被告饶**、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被告饶**、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陈**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饶**、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称,2014年2月27日,被告饶**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期半年,后经双方协商借款延期至2015年2月27日到期。现借款期限业已届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饶**未予偿还,被告张**与饶**系夫妻关系,应与被告饶**承当共同偿还责任。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一、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150000元;二、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饶**、张**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7日,被告饶**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自2014年2月27日至2014年8月27日止。原告向被告饶**支付借款本金后,被告饶**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因被告饶**未在借款期限届满时还款,2014年10月21日,双方约定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15年2月27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饶**仍未偿还借款,原告因而诉至法院,形成纠纷。

另查明,被告张**与被告饶福康系夫妻关系。

上述案件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1份、被告饶**、张**的夫妻关系查询记录1份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饶**向原告借款15万元,原告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业已生效,双方对借款期限进行了约定,在借款期限届满时,被告饶**应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张**与被告饶**系夫妻关系,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现借款借款期限已经届满,原告请求被告饶**、张**共同偿还借款1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饶**、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周*借款1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饶**、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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