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诉被告张**、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撤回对被告张**、江**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209元,减半收取1604.5元,原告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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