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龚**与张**、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诉被告张**、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撤回对被告张**、江**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209元,减半收取1604.5元,原告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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