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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易*与被告何**、株洲湘**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枝诉被告何**、株洲湘**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枝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株洲湘**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易*撤回对被告被告何**、株洲湘**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易枝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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