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大**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元满、张*,原审被告长沙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5)汨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许**、助理审判员朱**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地财**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被上诉人曾元满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旭**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地财险**支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曾**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大地财险**支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曾**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大地财**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由中国大地财**阳中心支公司负担23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