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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邹**与江西昌**限公司、桂东县**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彭**、邹*海诉江西昌**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公司)、桂东县**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桂东**公司)、彭**、彭**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3)郴民三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江**公司和管**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公司、管**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南公司、管**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江西昌**限公司、管**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江西昌**限公司负担9652.5元,管**负担1121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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