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殷飞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赵某某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因自己年龄偏大,家里人着急,于10日后就订婚了,2013年4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共同生活二个多月后,因双方性格和人生观差异,经常发生争吵,以后二人长期分居。2015年2月4日,原告向双清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驳回。现在双方均没有联系,更没有和好的可能,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希望与原告和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4月27日在双清区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未共同生育子女。2015年2月4日,原告向**起诉离婚,本院予以驳回,现原告以双方无和好可能为由再次起诉离婚,酿成本案纠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信息、结婚证、证人证明、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应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应属尚可。现虽双方发生矛盾,在感情上产生隔阂,但原、被告只要珍惜夫妻感情,多加强沟通,互谅互让,消除隔阂,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但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对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