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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蒸湘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颜美丽、衡阳市**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颜美丽、衡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司)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市蒸湘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何*、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民法院(2014)衡中法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颜美丽、弘**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颜美丽、弘**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颜美丽、衡阳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7150元,减半收取为23575元,由颜美丽、衡阳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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