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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蔡**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蔡**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债务已结清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交纳275元,由原告蔡**、蔡**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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