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蔡**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债务已结清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交纳275元,由原告蔡**、蔡**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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