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怀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1元减半收取135.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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