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县**限公司与被告湖**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湘潭县**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县**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湘潭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94元,减半收取1997元,由原告湘**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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